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其中第四條規定“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規定確定的買入價,低于該單位取得限售股的實際成本價的,以實際成本價為買入價計算繳納增值稅。”
【此規定解讀如下】
按照增值稅對股權投資不征稅、股票(金融商品)轉讓增值部分征稅的稅制安排,《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53號,以下稱53號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明確了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原則。按照有利于納稅人原則,針對53號公告規定的買入價低于納稅人取得限售股實際成本的特殊情形,公告進一步明確,按照53號公告確定的買入價低于該單位取得限售股實際成本價的,以實際成本價為買入價計算繳納增值稅。
舉例說明:A公司投資B公司股權初始投資成本為20元/股,后續B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賣出價為40元/股。如果上市發行價為30元/股,則A公司轉讓B公司限售股按照賣出價減發行價的余額10元/股(=40-30)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上市發行價為10元/股,則A公司轉讓B公司限售股按照賣出價減實際成本價的余額20元/股(=40-20)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原文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四、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規定確定的買入價,低于該單位取得限售股的實際成本價的,以實際成本價為買入價計算繳納增值稅。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四、關于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
按照增值稅對股權投資不征稅、股票(金融商品)轉讓增值部分征稅的稅制安排,《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53號,以下稱53號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明確了限售股買入價的確定原則。按照有利于納稅人原則,針對53號公告規定的買入價低于納稅人取得限售股實際成本的特殊情形,公告進一步明確,按照53號公告確定的買入價低于該單位取得限售股實際成本價的,以實際成本價為買入價計算繳納增值稅。
舉例說明:A公司投資B公司股權初始投資成本為20元/股,后續B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賣出價為40元/股。如果上市發行價為30元/股,則A公司轉讓B公司限售股按照賣出價減發行價的余額10元/股(=40-30)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上市發行價為10元/股,則A公司轉讓B公司限售股按照賣出價減實際成本價的余額20元/股(=40-20)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五、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買入價:
?。ㄒ唬┥鲜泄緦嵤┕蓹喾种酶母飼r,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ǘ┕臼状喂_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ㄈ┮蛏鲜泄緦嵤┲卮筚Y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